2022年浙江省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选调公务员试题

下列选项中,侵害了妇女财产权益的是____________。

A、法院在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平等地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B、某影楼未经乙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至网上作为宣传影楼的客片

C、某村民甲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族人认为甲的女儿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D、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认为父亲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更适合而未将子女抚养权判给母亲


答案:C


王某与李某签订一份书面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该合同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双方约定由王某办理批准手续。后王某怠于办理,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B: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李某的请求,判决李某自己办理批准手续
C:王某应当支付李某自己办理批准手续的费用
D:王某应当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

答案:A,B,C,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ABCD选项正确。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判决给李某的房屋,属于 自己与张某的共有财产。此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江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B.江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C.江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D.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江某为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案外人江某提出异议的房屋与原判决有关,因此,江某有权申请再审,并应被追加为当事人。 选项BD正确。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
【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李某既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A、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选。李某对裁定不服,其所提出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故不能向法院起诉,B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若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则李某在该再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C项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共用题干

赵某和李某两人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5万元。李某支付了第一期之后就拒绝再予以偿还,此时,赵某可以:
A:另行起诉
B:要求法院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强制执行
C: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D:根据原生效判决,要求李某再支付20万元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四川省博物馆藏有一块文字残缺的九域守令图石碑,其中一段碑文是:“至于口国,天下分而为七。口并四海,变易古制,始为口县,更口、口分裂,至口灭陈,天下方合为一。”第二个“口”处缺失的文字应该是_。 A: 周B: 秦C: 汉D: 唐

经济管理方法的特点不包括_。 A: 诱导性B: 直接性C: 灵活性D: 平等性

关于李小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 A: 法院应当征求李小某本人的意见B: 法院的判决原则应当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C: 如果莫某没有稳定收人,则法院不能把孩子判决给莫某抚养D: 法院把抚养权判给李某后,莫某可以再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下列属于生产要素的是_。 A: 劳动B: 土地C: 资本D: 企业家的才能

多数鱼类背部发黑,腹部发白,其原因是_。 A: 长期进化形成的保护色B: 背部比腹部接收光线多,导致色素沉淀C: 背部比腹部黏膜多,吸收光线多D: 背部是鱼鳞,吸收光线多

什么是人才,可谓_,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人才应该具备的几点基本素质倒是_的,很多大企业认为,引领未来企业发展的,也是企业最缺乏的人才必须具备三大条件:领导才能、谈判能力和全球思维。 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_A: 众说纷纭 统一B: 莫衷一是 固定C: 见仁见智 共通D: 因人而异 公认

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强调_是社会进步的最高价值取向。 A: 社会的全面发展B: 民族的解放和进步C: 国家的独立和富强D: 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党的十八大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指出:中国共产党以_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A: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B: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C: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D: 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邓小平提出的摸着石头过河和#提出的永远要有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精神在方法论上都体现的是_。 A: 既要尊重实践,又要崇尚真理B: 意识能动性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C: 物质决定意识D: 认识总是落后于实践

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_。 A: 行政违法性质不严重B: 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C: 没有法律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D: 当事人无财产

当前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这体现的哲学道理是_。 A: 矛盾的普遍性B: 矛盾双方可以依据一定条件转化C: 矛盾的主次方面是相互联系的D: 用“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看问题

下列各选项,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_ A: 托运的行李B: 发表的小说C: 某人卖给医院的血D: 被移植人的器官

只有部分人能德才兼备。有的人有“德”但缺乏“才”,而棚人有“才”但缺乏“德,前者虽然对社会贡献不大,但是对社会没有危害;后者“才”越大,对社会的危害越大,由此可见_。 A: “才”越大“德”越小B: 有些人“才”越小对社会越有利C: “才”大小不影响人对社会贡献的多少D: 应当使更多人德才兼备

下面6个句子(段落)的最佳顺序是_。 即使这样,若嚼口香糖可以诱使胃酸反流至口腔,一样会增加牙齿受伤的风险这说明长时间咀嚼口香糖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胃酸对牙齿的腐蚀,保护牙齿有人认为嚼口香糖会促进胃酸分泌,多余的胃酸反流到口腔内会腐蚀牙齿,但有研究表明嚼口香糖并不会促进胃酸分泌研究者推测这可能是因为咀嚼口香糖可以促进吞咽活动,增加食管的向下蠕动,从而抑制胃酸反流口香糖,护齿还是害齿?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口香糖可能会给口腔健康带来哪些危害因此,有研究者让病人餐后咀嚼口香糖半小时,并监测食管内胃酸反流情况,结果出人意料,胃酸反流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A: B: C: D: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 A: 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主送机关为两个领导机关B: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C: 请示在上报的同时可以向下级机关抄送D: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不必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商品的价值是_。 A: 由抽象劳动创造的B: 商品的社会属性C: 由具体劳动创造的D: 商品的本质属性

下列情形中适用公平原则的是_。 A: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 双方当事人都存在损失C: 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D: 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月结婚,但后因婚姻不和欲离婚。由于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张某于2016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却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3个月期间没有新情况与理由的出现,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B.如果法院对张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和好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不准离婚,原告张某不服进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答案:A,B,D
解析:
考查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禁诉期间的限制对象为原告,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D项正确。


冯某在驾车过程中由于使用手机,与张某和李某路边停靠的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损失:当事人之间协商未果,张某欲诉至法院解决。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仅张某起诉,但是开庭当天没有说明理由缺席庭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B.如果仅李某起诉,开庭当天没有说明理由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C.如果冯某没有说明理由未参加庭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如果张某和李某同时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答案:B,C,D
解析:
考查撤诉、缺席判决与诉的客观合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A项错误,B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D项正确。


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5目的决定,关某和李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拘留决定明显过轻。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判决变更,但不得加重对关某的处罚
B.判决变更,并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
C.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D.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B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同时,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李某因与王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受理该案的甲法院决定由乙、丙、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结束后,乙、丙、丁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不同意见,乙认为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丙和丁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B.若李某为审判长,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C.应当直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D.若丙、丁均为陪审员,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A
解析:
考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故A正确。


李某因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B: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C:李某申诉期间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都不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D: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法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选项C的干扰性极强,考生应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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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赵某与孙某达成如下协议:"如果双方就李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则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随后双方果然就李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关于此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

此约定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没有经过被抚养人李某的同意

C

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D

只能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正确答案: A
解析: 考查仲裁的范围,人身性质的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无效,所以ABD项错误,C正确。


赵某与孙某达成如下协议:"如果双方就李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则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随后双方果然就李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关于此争议的解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B、此约定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没有经过被抚养人李某的同意
  • C、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D、只能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正确答案:C


李某、张某、王某共同盗窃案中,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认为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张某、王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 认为对李某的判决畸轻而提出抗诉,有关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对此案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C.二审法院只针对李某判决是否适当进行审理,而无须对王某、张某的量刑予以审查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李某的刑罚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见,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第二审应当遵循全面审査原则,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不适用于抗诉的情形等,D错误。本题选不正确的,故应选 ACD。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李某多次通过各种手段窃电,市电管局发现后,给予其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 A、维持判决
  • B、变更判决
  • C、撤销判决
  • D、驳回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C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单选题
李某起诉与王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李某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3天,王某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终结诉讼

B

驳回上诉

C

不予受理上诉

D

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中止和终结。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2008年四川)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 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 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 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 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 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 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 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 两人感情确巳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 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 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 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 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答案:
解析:

本题是围绕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展开的,考核的知识点涉及诉讼管辖、自认、一审程 序、二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等。
1.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通常按照“原 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应由被告王某所在地法院管 辖。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案件,在本案中, 因本案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故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不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 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可知,人民 法院准许李某不出庭的做法错误。
3.依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 外。据此可知,“孩子是否为亲生的问题”属于涉及身份类的事宜,依法不适用自认,即使 对方自认的,当事人仍应提出证据。
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 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准予 离婚。因在一审中李某没有提及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有关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以,第二审人民 法院不能直接对一审未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是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而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 决,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 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巳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 规定进行审査,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可知,王某不能对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进行申请再审。这里的不 得申请再审仅指的是身份上的再审,对于子女抚养或是财产分割问题仍可以申请再审。对于 在终审判决中提及的有关财产的分割,如果申请再审人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再审,但如果在 终审判决中没有提及有关某类财产的分割的话,就是说此处财产自始至终未涉及分割,那么 是缺乏再审的基础的,只能由再审申请人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6.关于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应该结合卷一的内容掌握,但通过题目也可以分析出,律 师不可以向当事人暗示自己与法官的关系,也不能凭主观看法对尚未审理的案件下结论,更 不应该诋毁其他律师。

1.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 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 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 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 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 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 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 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 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 法官的关系。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正确答案: 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