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利于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通过拒绝履行而免受损害。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有:①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表现在,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