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 )。

题目
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 )。

A.不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辨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民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表现,据此可知选项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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