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同时履行”的含义?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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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 )。A.不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辨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规定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2013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规定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顺序履行抗辩权 D.形成权
(2013年)《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规定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顺序履行抗辩权 D.形成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