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题目
问答题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犯罪的对象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制造毒品的,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应当直接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故意实施。“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出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识和故意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了主观认为是毒品的药品,但事实上不是毒品,应当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是毒品却冒充毒品向他人贩卖,骗取钱财的,就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是出于医疗、科研、教学目的,依照法律规定,在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特许后,进口、生产、运输或者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不构成本罪。不知是毒品而误带、误运、误售的,不构成犯罪。
②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但是,如果行为人走私的物品中既有毒品,又有其他货物、物品的,则应当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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