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其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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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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