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可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之前,不用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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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处理程序证明其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方可分散种植。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检疫。A、本地B、异地C、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