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在隔离试种期间,森检机构应对其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引种单位(个人)对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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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向什么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引进单位都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