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累犯)、张某、李某伙同谢某(15岁)四人预谋到某市纸箱厂抢劫。2001年3月31日晚7时许,四人携砍刀、钢管窜至纸箱厂,翻墙进入职工宿舍区。谢某先到工人孙某所在的宿舍打听厂里是否发了工资,在得知未发工资后,与其他人离开现场。

题目
刘某(累犯)、张某、李某伙同谢某(15岁)四人预谋到某市纸箱厂抢劫。2001年3月31日晚7时许,四人携砍刀、钢管窜至纸箱厂,翻墙进入职工宿舍区。谢某先到工人孙某所在的宿舍打听厂里是否发了工资,在得知未发工资后,与其他人离开现场。
问:刘某等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有哪些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本案是犯罪预备。行为人携工具、进入职工宿舍区、打听是否发工资都是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
(2)本案不是犯罪未遂。因为行为人还未着手实行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抢劫行为。
(3)本案不是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离开现场。
(4)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四人是共同犯罪,无主从犯之分。
(6)刘某是累犯,从重处罚。
(7)谢某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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