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题目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于2018年4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2000股一次性转让
B.董事罗某于2018年5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吴某于2018年8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1000股一次性转让
D.经理王某2019年1月离职,2019年6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5000股一次性转让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1)选项A: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选项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其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4)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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