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万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题目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万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更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万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