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公司2×19年10月2日购进原材料200吨,单位成本为2.5万元。支付原材料价款为500万元,支付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5万元、保险费0.5万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8万元。另外为购买该原材料,发生采购人员差旅费用1.5万元。 2×19年12月3日,甲公司将该批全部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20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另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0万元。 2×20年7月2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出售从乙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合同。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相关的款项已收存银行。假定该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要求: (1)计算甲公司购进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 (2)编制甲公司委托加工该批原材料的相关会计分录。 (3)计算2×20年7月26日甲公司出售委托加工物资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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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本月发出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A半成品,A半成品属于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该A半成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A半成品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40万元,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45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65万元,另需支付运杂费10万元,则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A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595 B.585 C.660 D.653.5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60万元,另行支付增值税税额7.8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22.5万元。甲公司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A.382.5 B.390.3 C.360 D.367.8
(2010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1.92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A.252 B.254.92 C.280 D.282.92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支付的加工费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89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加工完毕后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A.60万元 B.80万元 C.88.89万元 D.85.4万元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 的成本为 200 万元;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 50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加工过程中,乙公司领用自身原材料 60 万元。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3 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6%,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 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 )。A.340 元 B.310 元 C.250 元 D.280 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20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0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20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5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210 B.235 C.211.3 D.2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