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条也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材料中的小李老师经常体罚孩子,除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外,还违背了作为一名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因此小李老师的行为是应坚决抵制的。材料中的园长不但没有因小李老师的恶劣行为将其辞退,反而因小李老师教学成绩好,在事件过后又将其请回幼儿园继续教学。该园长既没有尊重幼儿和幼儿家长,也违背了作为一位园长应该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