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三人合资兴办了滕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甲占其中的60%,乙

题目

甲、乙、丙、丁三人合资兴办了滕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甲占其中的60%,乙占20%,丙占11%,丁占9%。公司在成立后,召开丁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作出决定和规划。

2009年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失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滕飞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2009年2月11日受理破产申请。

就公司在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监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E.会议决定,如果公司一年内没有盈利的,股东丙有权撤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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