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8年6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6月9日付款,5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

题目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8年6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6月9日付款,5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贷款的能力,并有确凿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6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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