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市双林县建龙化工厂是一家合伙企业。2004年5月,县国税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建龙化

题目

平阳市双林县建龙化工厂是一家合伙企业。2004年5月,县国税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建龙化工厂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于是,县国税局依照其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354号文件)对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认为县国税局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违法,因此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化工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建龙化工厂对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何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化工厂认为县国税局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违法,是否可以在申请复议时对该文件一同提起审查?

3.该行政诉讼应以谁为原告?

4.该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在诉讼过程中,县国税局改变了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甲公司并未撤诉,此时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化工厂应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县国税局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化工厂应当向县国税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化工厂可以在申请复议时对该文件一同提起审查。行政复议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也有例外。《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从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的《关于加强税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属于可以一并提起审查的范围。
3.该行政诉讼应以建龙化工厂为原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因此本案应以建龙化工厂为原告,而不是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4.化工厂如果对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应以县国税局为被告;化工厂如果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5.在诉讼过程中,县国税局改变了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甲公司并未撤诉,此时法院应继续对原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的,此时方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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