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该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题目

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该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2)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3)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①分期出资比例及期限符合规定。新的公司法对出资的期限已没有限制。

②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乙的行为实际就是抽逃出资。

(2)不符合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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