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销户时,对于客户未用空白凭证,柜员应做到()。
单位客户销户交回的未用空白票据、凭证等,应剪角并加盖“注销”戳记后,登记《重要凭证作废丢失登记簿》,网点直接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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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凭证作废是指对公客户因注销账户、银行凭证改版或其他原因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不能使用或不再使用的,客户应交回所有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后凭证状态变为“外部作废”。
对于对公客户销户时未按规定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交易时,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或银行预留印鉴的正式公函,公函后附“未按规定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并声明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无法附“未按规定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的,应在公函中一并说明理由。
柜员严禁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
某日,一单位客户来到工行开户网点,要求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柜员要求客户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通过系统查询该账户无余额、无积数、无欠息、无欠费后,拟为其办理销户。 客户存在未交回的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在柜员提示下,客户重新取回全部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后,填制“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清单”,并将未用空白重要凭证交给柜员。柜员在系统中进行销号处理,对交回凭证当客户面切角后,存入保险柜,待网点集中上缴上级行处理。请指出柜员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正确的处理方法。
客户销户时,应将剩余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不得短缺。开户银行对客户交回的空白重要凭证,应当场切角作废。
客户销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切角、印鉴卡片应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当日()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