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出售和收购的规定是()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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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定。
现行《野生植物保护法》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分为()。A、濒危种、稀有种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二级保护野生植物C、濒危种、渐危种、稀有种D、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二级野生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在适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出口()。A、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B、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C、可以用作药材的野生植物D、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