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月份先后收取了预收款和结算款,并分别开具了预收款发票和结算发票,纳税人是否仍应就预收款部分预缴增值税?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个月内收取了预收款和结算款,预收款是否可以不开具发票,不用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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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就4月30日之前的出售房产按预收款开具了地税的发票或收据,并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涉及到部分尾款和结算款发票如何开具?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应预缴税款=预收款×3%B、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1%)×5%C、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D、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5%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标方式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
如何确定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A、收到预收款的当天B、收取全部购房款的当天C、房屋交付使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