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置的人员考察其综合工作能力,即指部门人员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法规,了解工作发展动态,并且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去处理或完善本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不包括( )。A.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B.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 C.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外部控制体系 D.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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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不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三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正常,但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对其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未达到相应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复评工作由法人监管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监管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其它相关功能监管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完成,集体讨论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或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