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本宗教团体或者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人员参加的宗教培训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 )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A.省B.设区的市C.县D.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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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本宗教团体或者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人员参加的宗教培训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A.文化B.宗教事务C.公安D.民政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出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A.七B.三十C.十D.十五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A.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的B.进入旅游景区(点)内本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的C.未经相应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D.在公共场所施粥、派饭的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在认定后十日内,报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A.六十B.十C.九十D.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