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将()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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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批评B、检举C、控告D、申诉
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B、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C、作风不实,工作不到位的。D、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A、不应当B、不得C、不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信访人 B、别人 C、他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