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而中途停工多次,且最终成为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问: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3 年3 月1 日和2014 年10 月1 日,2014年10 月20 日工程实际竣工。由于发包人未接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最迟必须在( )前行使。 A.2013 年9 月1 日B.2015 年4 月1 日 C.2015 年4 月20 日D.2015 年10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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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3年3月1日和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20日工程实际竣工。由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最迟必须在( )前行使。 A.2013年9月1日 B.2015年4月1日 C.2015年4月20日 D.2015年10月20日
施工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A、 1 B、 3 C、 6 D、 12
在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关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B.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 C.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工程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D.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6 个月内
某商业用房工程, 建筑面积 15000m2, 地下一层, 地上四层。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一 99—0201) 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 安装工程。 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费 120 万元。 截止到 2009 年 8 月 15 日, 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费共计 50 万元。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 5670 万元, 其中工程款 5510 万元, 利息 70 万元, 建设单位违约金 90 万元。 工程竣工 5 个月后, 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欠款总额为 1670 万元(含上述利息及建设单位违约金), 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 1.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费的金额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获得多少工程款? 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抵押给银行后,因其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偿还贷款和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下列关于施工单位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A . 施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B .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C . 施工单位无权就该工程的拍卖款优先于银行受偿 D . 施工单位可不申请拍卖,而直接与建设单位协商将工程折价 E . 施工单位工程欠款的利息,可在工程拍卖所得中优先扣除
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烂尾楼工程,施工企业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烂尾楼工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