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是以()确定价款形式的,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其原则上不会予以审价。
目前,业主拖延结算审价期限很普遍,长达半年,甚至几年之久,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对预、决算作了具体规定,请问:若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或异议,承包方能否按该办法的规定,提交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视为工程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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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审价机构系单方面委托或超越资质等级,其所做出的审价结论能否约束当事人双方?
审价单位未经同意、无权更改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审价单位认为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符,材料价格是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证为准,还是以审价单位的意见为准?
工程造价可委托当事各方可以接受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该单位出具的造价报告应为确定的工程造价。
审价报告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承包人发现审价报告差错或审价单位缺乏资质,可否纠正?
工程造价原则上属于()。A、固定价B、可调价C、市场价D、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