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企业购置用于()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A、技术改造B、环境保护C、节能节水D、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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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7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比例为()。A、10%B、20%C、70%D、90%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特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A、50%B、20%C、10%D、40%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下列除()外,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A、环境保护专用设备B、节能节水专用设备C、道路建设专用设备D、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该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