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2018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 )万元。A.12.5B.15C.20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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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2018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所得税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要求:(1)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2)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3)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4)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2011年)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抵免限额范围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问题(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问题(2):判断企业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问题(3):判断企业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问题(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问题(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问题(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税额。
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为:境内居民企业甲持有境外A国企业乙50%股权;境外A国企业乙持有境外B国企业丙30%股权;问题1: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问题2:判断企业丙分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问题3: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问题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问题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问题6:计算企业甲取得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股权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为:境内居民企业甲持有境外A国企业乙50%股权,境外A国企业乙持有境外B国企业丙30%股权。当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问题1: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问题2:判断企业丙分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问题3: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问题4: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问题5:计算企业甲取得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架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2018 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居民企业甲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方式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 (1)B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 800 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 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 100 万元,按照 12%的税率缴纳 B 国预提所得税 12 万元,乙企业在 A 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 180 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400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3)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