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

题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B、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 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 D、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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