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6年1月1日购入,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17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8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7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18年度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A.20 B.6.8 C.10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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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14年2月1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一项商标权(符合免税条件),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甲公司用自产产品作为对价支付给乙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不考虑其他等因素,则甲公司购入该项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A.1510 B.1740 C.1730 D.1490
甲公司(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将一台设备租给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入设备用于管理部门),租期一年,全年租金于2013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含税)。甲公司收到款项,乙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 问题: 1.作出甲、乙公司2013年10月该项业务的会计分录。 2.分别说明这笔设备租金在甲、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向乙公司索取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使用权自2017年7月1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收入100万元,每月月末收取当月租金。2017年7月31日收到当月的租金及增值税合计106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税额为6万元),已办理入账手续。该商标权每月的摊销额为50万元,未发生其他相关费用。甲公司该商标权影响2017年7月份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A、100B、50C、56D、106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套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收取了不合税租金10万元。甲公司该笔收入的销项税额为()万元.A、1.7B、1.3C、1.1D、0.6
法国甲公司将一台设备出租给境内乙公司在日本使用,上述设备租赁业务属于我国的增值税应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