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新增投递生产机构需由地方邮政局填写《投递生产机构设置或撤销申请表》由上级部门逐级审批。
县局新增投递生产机构需由县局填写《投递生产机构设置或撤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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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生产机构的设置与撤销应旅行逐级上报制度。
新增投递生产机构用于商函专投的,地市邮政企业应将新增机构的()上报省公司投递业务管理部门。
新增投递生产机构审批通过后,还应在《电子化支局系统》中维护该投递机构信息、分配员工()。
撤销投递生产机构后,应在《全国邮政邮编名址维护系统》中,对拟撤销的投递生产机构所辖区域的名址()处理。
新增报刊专投机构审核通过后,新增投递生产机构需在《全国邮政邮码名址维护系统》中维护名址和()。
新增投递生产机构是用于信报合投的,地市邮政企业需填写《新增投递生产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