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

题目

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倒是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在此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更多“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