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简述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可以不承当油污损害责任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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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英文简称是什么?
下列国际公约我国参加的有().A、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B、1985年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C、1993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D、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责任人可以限制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是()。A、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B、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C、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D、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是第一个全面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全球性公约。A、《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B、《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C、《73/78防污公约》D、《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以下关于海洋污染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所有国家,确定海洋污染的民事责任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B、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要求船舶承运人承担所造成的民事责任C、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确定的责任是严格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D、1971年成立的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公约的目的在于向受害者在基金的责任限度内提供充分和足够的赔偿E、1969年《责任公约》和《赔偿公约》只适用于油轮所产生的油污
简述《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