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1年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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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和()A、现役军人和家属B、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C、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下列人员()A、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B、复员军人C、残疾军人D、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发哪些证明书?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相关证明书。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获得立二等功荣誉称号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其遗属享受增发()的抚恤金。A、35%B、30%C、25%D、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