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的(),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A、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B、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C、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D、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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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A、3日B、5日C、7日D、30日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逾报废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