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0万元,用于甲公司技术设备改造。借款年利率为10%,借期三年。为担保债权实现,甲以其所有一栋估价为500万元的房屋抵押,同时由丙公司用两台轿车设定抵押。贷款发放时,乙银行预先扣除了1年的利息。贷款发放后,甲公司利用贷款炒股,被乙银行发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拖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执行抵押权。

题目
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0万元,用于甲公司技术设备改造。借款年利率为10%,借期三年。为担保债权实现,甲以其所有一栋估价为500万元的房屋抵押,同时由丙公司用两台轿车设定抵押。贷款发放时,乙银行预先扣除了1年的利息。贷款发放后,甲公司利用贷款炒股,被乙银行发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拖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执行抵押权。
问题:
(1)借款合同三年内,甲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多少利息?
(2)对甲公司利用贷款炒股的行为,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3)乙银行应当如何行使其抵押权?
(4)房屋或汽车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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