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次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 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l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9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

题目
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次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 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l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9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传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10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11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亍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11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11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
2011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他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 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
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 公司?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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