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题目
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A.州县初审,只审査事实部分
B.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1、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
C.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
D.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更多“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