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其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李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A:李某是本案被告 B:王某是本案被告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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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B.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C.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D.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1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因为周某故意欧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D、周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
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欧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D、周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