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华山公司交换生产设备一台,具有商业实质。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 42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6%。设备的账面原价为 600 万元,已计提折旧17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4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 13%。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华山公司收到长江公司支付的补价22.8 万元。假设华山公司和长江公司分别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华山公司换入的专利权入账价值为( )万元。A.426.8 B.436 C.42 D.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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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年3月24日,甲公司以一台设备与乙公司交换一批库存商品,该设备系20×6年4月购入,原价为300万元,已提折旧为8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1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乙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200万元,甲、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于交换当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56.5万元(其中补价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差额6.5万元)。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在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应确认的损益为( )万元。 A.8 B.56.5 C.40 D.50
(2015年)长江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华山公司交换生产设备一台,具有商业实质。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2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6%。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17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4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华山公司收到长江公司支付的补价22.8万元。假设华山公司和长江公司分别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华山公司换入的专利权入账价值为( )万元。A.420 B.436 C.42 D.441
甲公司与乙公司为两个互不关联的独立企业,经协商,甲公司用专利权与乙公司拥有的生产性设备进行交换。甲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20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17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设备搬迁费2万元;乙公司另支付2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换入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此项交易中甲公司确认的损益金额是( )万元。A:0 B:99 C:120 D:141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权与乙公司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交换。交换后两公司对于换入资产仍供经营使用。在交换日,甲公司的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900万元,已计提累计摊销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乙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5万元,甲公司另支付了27.8万元给乙公司。假定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6%和6%,上述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且已得到认证;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以机器设备换取乙公司的专利权,机器设备的原值为300万元,已提折旧2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其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专利权的原值为500万元,已提摊销400万元,其公允价值为9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经协商,由乙公司另支付补价20.6万元(其中商品价差为10万元,增值税差额10.6万元),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允价值均不含增值税,机器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专利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要求:判断甲乙公司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甲公司与乙公司为两个互不关联的独立企业,经协商,甲公司用专利权与乙公司拥有的生产性设备进行交换。甲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20万元,不考虑专利权的相关税费;乙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17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设备搬迁费2万元;乙公司另支付2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换入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设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在此项交易中甲公司确认的损益金额是( )。A.0 B.99万元 C.120万元 D.1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