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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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饲养宠物狗。在遛狗时将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赔偿责任由( )承担。A.韩某 B.小区物管 C.小孩家长 D.韩某与物管公司
共用题干 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韩某起诉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仅剩老母亲冯氏、叔叔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韩某的起诉权仅转移给冯氏,因李某并非韩某的继承人B:韩某的起诉权转移给冯氏、李某,二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冯氏、李某只能以韩某的名义起诉D:冯氏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李某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汪某、韩某约定:汪某将100吨汽油卖给韩某,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韩某应向汪某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韩某未交付定金,汪某按期向韩某交付了货物,韩某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汪某可请求韩某支付定金 B.韩某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汪某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汪某无权请求韩某支付价款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回答下列问题。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