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 "2004年4月,中央又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了严格规范。 "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官员的7种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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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

"2004年4月,中央又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了严格规范。

"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官员的7种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官员问责”制给中国各地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风险职业。这就要求政府官员转变观念,从“当官有权”到“当官有责”。

事实上,从近年的情况来看,问责惩罚程度是越来越严重,但有关官员问责处罚招致的种种非议也一直伴随:正职问责少于副职问责;党委书记问责少于行政首长;何种情况下主管正职官员也要辞职;问责变成“暂时受点委屈”;运动式问责等。

对于上述关于问责问题,你是否有过关注与研究?具体应该如何规范?问责主体是谁?问责对象是什么?问责范围多大?问责程序如何?问责后的后续处理如何规范?

你可以进行纯理论的探讨,也可以就某一具体实例进行相关从理论到实际的剖析,形成一篇小论文,不少于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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