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某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5.5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征税比例为7.5%)。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0.8
B.11.75
C.12.71
D.14.25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补缴所得税调整( )。A.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一致的B.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低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C.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D.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虽然一致,但联营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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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A.退还所得税B.不再补税C.按投资方企业税率缴税D.还原成税前利润计算缴税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1999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为37万元,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当地的优惠政策,买际只缴纳了7.5%的所得税)。该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企业所得税是( )。A.7.835万元B.7.2万元C.9.435万元D.6.66万元
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企业所得税额为( )。A.19.59万元B.20.4万元C.15.67万元D.14.4万元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所得税为( )。A.12.40万元B.13.53万元C.14.88万元D.16.24万元
某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年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2.3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2001年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A.3.11万元B.3.66万元C.4.14万元D.7.59万元
京胜公司2005年终从其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21.25万元。该公司本年生产经营所得为400万元,京胜公司2005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京胜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A.136.5B.135.26C.139.01D.1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