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A.甲为其l

题目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A.甲为其l2岁的女儿投保

B.乙为其l0岁的孙子投保

C.丙自作主张为其20岁正在读大学的儿子投保

D.20岁的丁为自己投保,后因抢劫他人被执行死刑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考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BC。依据《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则不受该限制。B项中爷爷为其l0岁的孙子投保无效,但是A项有效。根据第34条规定可知,C项中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投保才有效,因此C项也无效。根据第31条的规定可知,D项中合同本身有效,但根据第45条的规定,投保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时,保险人承担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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