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2 000件,每件成本为0.2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0.5万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A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A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A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

题目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2 000件,每件成本为0.2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0.5万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A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A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A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
  2×20年5月31日甲公司发出A商品,2×20年6月乙公司对外销售A商品1 600件并收到货款,2×20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注明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 600件A商品,2×20年7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A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手续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做出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将A商品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A商品,但是仅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销售A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A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等不由乙公司控制,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A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A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20年5月31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2 000×0.2)400
    贷:库存商品             400
  ②2×20年6月30日收到代销清单,在乙公司将A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9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600×0.5)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600×0.2)320
    贷:发出商品             32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800×10%)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8
    贷:应收账款              84.8
  ③2×20年7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904-84.8)819.2
    贷:应收账款              819.2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20年5月1日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 000×0.5)1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
  ②2×20年6月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4
    贷:受托代销商品    (1 600×0.5)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③2×20年6月30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
    贷:应付账款              904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904
    贷:银行存款       (904-84.8)819.2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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