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出售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丙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采购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需求正好吻合,便分别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名义,代双方订立了《钢材采购合同》。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已经接受对方委托一事均不知情。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题目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出售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丙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采购一批A型钢材,共10吨;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需求正好吻合,便分别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名义,代双方订立了《钢材采购合同》。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已经接受对方委托一事均不知情。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钢材采购合同》因乙公司滥用代理权而无效
B.《钢材采购合同》经甲公司和丙公司追认后有效
C.如果甲公司尚未对《钢材采购合同》进行追认,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D.如果甲公司和丙公司均未追认《钢材采购合同》,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C
解析: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即双方代理情境下,合同效力待定,双方被代理人均同意或追认,合同有效;一方被代理人善意的,可以在对方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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