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经主任会计师指派,副主任会计师可以分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为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中被评估为高风险的审计项目。 (3)如果项目组成员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发生意见分歧,应当通过向技术部进行书面咨询,或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风险控制的合伙人进行讨论等方式予以解决。在分歧尚未解决前,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4)以三年为周期,选取每一位合伙人已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合伙人在连续两次的检查中被评为优秀,以后可每隔五年检查一次。 (5)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专门的系统用于记录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评估。该系统中记录的信息无需纳入业务工作底稿。 (6)项目组应当自鉴证业务报告日起六十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归档后,项目组需要删除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须经主任会计师批准。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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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针对下述(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质量控制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监控,其部门主管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所有公众利益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评价为高风险的业务均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每六年为一个周期,对每个项目合伙人已完成的业务至少选取两项进行检查。 (4)所披露的信息不损害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的前提下,经项目合伙人批准,项目组可以向客户提供业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 (5)项目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控制控制复核人存在意见分歧,以项目合伙人的意见为准。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监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以每2年为一个周期,对每个项目合伙人已完成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3)针对同一客户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视为同一业务,将业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保存。 (4)为保证业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项目合伙人出具审计报告后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ABC会计师事务所每三年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最近重新制定了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1)分所管理制度规定,分所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2)2016年1月,ABC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了DEF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了新的ABC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原ABC、DEF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存在差异,新成立的ABC会计师事务所拟逐步进行整合,确保两年后建立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 要求: 针对上述事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BC会计师事务所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提高鉴证业务市场份额的目标,要求合伙人及经理级别以上的员工每年完成一定金额的新鉴证业务收入指标,并作为业绩评价的关键指标。 (3)ABC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5)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和结论,且认为这些检查可以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012年、2017年) ABC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经主任会计师指派,副主任会计师可以分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要求: 针对上述第(1)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质量控制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监控,其部门主管合伙人对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2)每六年为一个周期,对每个项目合伙人已完成的业务至少选取两项进行检查。 (3)项目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存在意见分歧,以项目合伙人的意见为准。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第(3)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