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的过程中,下列做法中不恰当的是( )。

题目
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的过程中,下列做法中不恰当的是( )。

A.甲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A注册会计师从2011年起担任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拟安排A注册会计师担任2016年审计项目合伙人
B.乙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B注册会计师已经连续担任其2011~2015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由于计划接任本次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突发疾病住院,B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本次审计项目合伙人
C.丙公司是一家电力公司,C注册会计师担任了其2011~2014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丙公司于2015年上市,C注册会计师仍然继续担任丙公司2015年和2016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D.丁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D注册会计师已经连续担任其2012~2015年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事务所拟安排D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A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时间超过了2年,违反独立性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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