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9

题目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生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生产设备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扣除额;

(6)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JJu-费):

(7)计算2009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3%)×3%=1514.56(元)
(2)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14.56×(7%+3%)=151.46(元)
(3)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52000÷(1+3%)=50485.44(元)
(4)2009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生产设备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3×12)×6=585(元)
(5)1009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O0+100110-[800000+52000÷(1+3%)]×15%=82427.18(元)
(6)2009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税前扣除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2000×12=16000(元)
(7)2009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00000+50485.44-650000-151.46-585+82427.18+16000=298176.16(元)
(8)2009年餐馆和副食加工点经营所得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1298176.16+(400000-360000)]×35%-6750=11161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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