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50吨水泥,但乙公司在收货时发现水泥的数量实为55吨。于是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退回了多收的5吨水泥。就此,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这是基于()。

题目
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50吨水泥,但乙公司在收货时发现水泥的数量实为55吨。于是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退回了多收的5吨水泥。就此,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这是基于()。

A.合同之债
B.侵权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22
本题考察的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 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元因管理之债。其中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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