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例一  在20世纪60年代,某村聘用了部分民办代课教师在村里任教,当时的大队(现村委会)划拨了部分宅基地给民办代课老师建房。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这些民办教师已先后转为国家公办教师,且全家户口也随之农转非。[2010年真题]  问题:  1.原聘用代课教师住房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集体所有?为什么?  2.原聘用代课教师住房占用的土地应当怎样进行登记?

题目
问答题
案例一  在20世纪60年代,某村聘用了部分民办代课教师在村里任教,当时的大队(现村委会)划拨了部分宅基地给民办代课老师建房。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这些民办教师已先后转为国家公办教师,且全家户口也随之农转非。[2010年真题]  问题:  1.原聘用代课教师住房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集体所有?为什么?  2.原聘用代课教师住房占用的土地应当怎样进行登记?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后,宅基地使用权人要及时申请土地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非本集体村民不得享有。但是,也应该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因使用权人身份的转变而转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唯一合法途径为国家征收。
本案中,代课教师的住宅所占用的土地并未被国家征收,所以,土地所有权仍是集体所有。
2.本案中代课教师已经转为国家公办教师,且全家户口都已经农转非,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该长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旧存在,这些人仍依法享有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所以,这些人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确定享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土地登记,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因这些人不具有长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应在登记中注明上述房屋不得进行翻建、重建,在房屋因坍塌或拆除等原因灭失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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